您好,欢迎访问湖北成考网(www.hbckw.cn)! 本站主要为湖北省成考生提供报考咨询、考前培训服务的网站,所有报考信息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为准!

☎ 报名热线:(空)
成考专题:
2024年湖北成人高考报名到毕业全流程

2020年湖北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整理(4)

发布时间:2020-01-02 14:23:53整理编辑:湖北成考网浏览:

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汇总(4)
 
湖北成考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汇总(4)介绍如下,本次主要汇总的内容是“监护”“住所”两个概念以及相关知识点。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二、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六、住所的含义: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七、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八、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本文标签:湖北成考 民法 2020年湖北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整理(4)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bckw.cn

本文地址:http://www.hbckw.cn/mf963/19021.html

《湖北成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教育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注明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体,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湖北成人高考报考服务

2025年全国成人高考预计还有

00

考试时间:10月19、20日
湖北成考网上报名入口 湖北成考院校专业查询

考试指南

湖北成考

扫一扫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湖北成考问题,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