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湖北成考网(www.hbckw.cn)! 本站主要为湖北省成考生提供报考咨询、考前培训服务的网站,所有报考信息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为准!

☎ 报名热线:(空)
成考专题:
2024年湖北成人高考报名到毕业全流程

2021年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必考重点(五)

发布时间:2021-08-24 00:00:00整理编辑:湖北成考网浏览:

成考民法复习考点是比较多的,很多考生在复习时不知道该从哪里下手,那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小编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21年湖北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考点的内容,一起看下。


2021年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必考重点(五)(图1)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二、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大家在复习湖北成考专升本民法这个科目时可以以复习大纲为准,先把重点画出来,这样复习起来能有的放矢。做试卷时,把解不好的题标出来,再回头认真看书,找到该题考查的知识点。


本文标签:湖北成考 民法 2021年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必考重点(五)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bckw.cn

本文地址:http://www.hbckw.cn/mf/19376.html

《湖北成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教育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注明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体,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湖北成人高考报考服务

2025年全国成人高考预计还有

00

考试时间:10月19、20日
湖北成考网上报名入口 湖北成考院校专业查询

考试指南

湖北成考

扫一扫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湖北成考问题,在线咨询!)